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政府國資委、城發投集團關于全面深化國企改革的文件精神,打造陽光國企,實現信息公開,提高工作透明度,保障廣大干部職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,根據《政府信息公開規定》,結合實際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公司依據本制度規定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。
第三條 公開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時的原則。
第四條 公開企業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
第二章 公開內容和形式
第五條 公開的信息內容,重點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企業基本信息;
(二)公司治理及組織架構;
(三)重要人事變動;
(四)重要崗位招聘;
(五)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;
(六)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;
(七)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;
(八)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;
(九)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。
第六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:
(一)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;
(二)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、調查、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信息;
(三)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可能對他人隱私和名譽構成侵害、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、對企業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影響的信息;
(四)企業與相關方達成保密協議式條款的約定信息;
(五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。
第七條 公開的形式
(一)對內公開:通過文件、情況通報會、座談會、櫥窗等形式公開。
(二)對外公開:通過公開欄、公示板、墻報、明白紙和新聞媒體等形式公開。
第三章 公開程序
第八條 信息公開遵循“誰形成誰公開,誰公開誰負責”的原則,各信息公開主體是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。
第九條 由公司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確定政務公開內容,規范公開的內容、范圍、方式和時限等。
第十條 依照公司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制定的公開內容,公司擬定信息公開具體規范性文件,上報集團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進行公開。
第十一條 通過設置意見箱、開通舉報電話、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,廣泛收集對信息公開的意見、建議。公司要明確專人負責篩選和整理,認真分析研究,及時作出處理或整改,并將結果溝通反饋。
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內容及時上報公司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。
第十三條 對公開的信息資料要及時整理和立卷歸檔,明確專人負責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。
第十四條 公開時間要做到“三個統一”,即與公開內容相統一、與群眾要求相統一、與事項發展時間相統一。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,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;階段性工作及時公開;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;與信息公開相關的內容同步公開。
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
第十五條 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信息公開的日常運行工作。信息公開主體發現已發布信息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、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和更正。
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,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義務或程序的行為,給予通報批評、責令改正,情節嚴重、造成嚴重后果的,酌情納入考核并依法、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試行一年。